关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报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6年6月28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习结束,律师事务所应向地级市司法局上报实习人员考勤表、业务登记表。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实习人员在2006年4月1日后实习期满的,按本规定填写上报《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4月1日前实习结束的,按旧办法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李 胜:83053946
孙露露:83053949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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