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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

“法律进社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律协字(2006)26号


各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指引》已于2006年8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联系人:黄训  屈楠
    电  话:83025728  88281543
    传  真:83025177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六年十月八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指引


(2006年8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行为,根据《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进驻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时间要求逐项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市律师协会反映。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结对社区间权利义务,依照《“法律进社区”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一名合伙人负责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并根据结对社区的具体情况和本所特点,制定工作计划。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情况进行记录,每年度对“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和总结,并向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时,
应当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维护社区及社区居民合法权益。
第七条  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应当处理好社区法律服务和律师业务的关系,提倡奉献精神。
第八条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时,言行要适当,举止要得体,应充分展示深圳律师高度的政治素养、良好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职业操守。
第九条  律师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时,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佩带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证。法律服务联系卡、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台牌应当标明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联系电话。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证和工作台牌应当登载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照片。
法律服务联系卡、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证、工作台牌和门牌标识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式样,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社区协商制作。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根据社区的社情民意,不断更新、完善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加强工作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力求为社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时,应当做好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的参谋和顾问,为其开展政务工作、政务活动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方案》和协议开展无偿法律服务时,应当做到热情周到、勤勉尽责。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结对社区合理的法律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方案》和协议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并给予适当优惠,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违规进行风险代理。代理服务应当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敏感案(事)件时,应当在当地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时,应当处理好与“法律进社区”活动宗旨冲突及利益冲突问题。律师事务所在社区法律服务过程中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皆为社区成员的,不应再接受该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和仲裁。
第十六条  律师参与社区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所及律师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一) 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三)接受指派后,疏于履行职责;
(四)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当事人财物;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运用专业知识为涉法的信访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引导群众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中违反本指引的,市律师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