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5年2月28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救助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实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救助办法(试行)
(2005年1月2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关心和帮助生活困难的律师,保障其正常执业,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律师予以一定经济救助。
第三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公平公开、务实合理、及时有效、专款专用、慰问抚恤”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当年注册的个人会员及与其有赡养或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可依本办法申请救助。
第五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可以申请救助:
(一)患重大疾病而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的;
(二)个人会员死亡后,该会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
(三)深圳市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认为可以救助并报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事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权申请救助:
(一)会员家庭生活困难是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二)在本年度丧失个人会员资格或执业律师资格的;
(三)在本年度内连续二次或在前二年内累计三次受律师协会处分的;
(四)在本年度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或在前二年累计二次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个人会员在当年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
(六)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认为不能申请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每年把自留会费的5%作为专项救助基金,列入年度预算方案,逐年累积,但救助基金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可支配会费的15%。单项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每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可支配会费的10%。
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捐赠的救助财产可另行并入救助基金,从应支付的救助费中优先拨付。
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代管,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申请救助应自救助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写《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其工作简历、诊断证明、住院通知或由其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生活困难的证明。
第九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对救助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深圳市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的主任审批。
第十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的主任在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召集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会议进行审议,依本办法的规定做出2000元以上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救助决定或不予救助的决定,由秘书处执行和备案。
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单项救助,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每年应把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理事会进行专题报告,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救助决定应在深圳律师网站中公开,理事会有权对救助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本协会经查实后,除了追回所发放的全部救助金外,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同时把有关情况向全体律师通报。
对于骗取救助金的,永久性丧失申请救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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