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具备接收实习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上报
有关材料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10年1月14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需要,须对全市符合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律师(1、在深圳连续执业 五 年以上;2、总执业年限 八 年以上,其中在深圳连续执业 三 年以上;<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详见《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进行全面的统计和登记备案,请已具备(或正在申请)接收实习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填写以下表格(附表一),并于
联系人:
冯 伟 83025800 邮箱:949739702@qq.com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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