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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不得

在法院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8521


现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2008]79号文件《关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不得在法院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深圳律师律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不得

在法院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通知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助理参与诉讼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助理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的实际,现就如何处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与律师同时出庭并在法庭发表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二、当事人同时委托律师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代理案件或提供辩护,律师助理只能在法庭旁听席上就坐,不得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法院对该律师助理代当事人或者律师领取诉讼文书的事项可以确认。各类裁判文书中不得将律师助理列为诉讼代理人。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