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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

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962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粤律协[200911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所实际,加强对律师办理“三农”案件的监督指导,积极引导律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〇〇九年六月二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