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备案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6年6月27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粤司办[2006]40号)第九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对已聘用的辅助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聘用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请各律师事务所将已聘用的辅助人员(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的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于2006年8月31日前亲送市律协备案(一式两份)。若有变更,请随时报备。
特此通知。
市律协联系人:邹岱玲
电 话:83025538
附:辅助人员备案表格.doc(点击下载)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