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7年8月6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现将粤司政[2007]81号文件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省高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07年8月15曰至
二、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
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已公布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已公布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等文件。并对有关申报条件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计算机能力条件
对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三、受理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确认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以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上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WWW.GDRST.GOV.CN)。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凡对负面情况未作说明,在评审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审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消已取得资格,且自下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的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二)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说明原因后,密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四)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终结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必须核实准确后方能上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同级人事部门。
四、职称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6351174;联系人:林见娣
报送材料地址: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广州市政民路51号13楼1320房)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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