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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另行推举六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

团体会员代表事宜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939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律协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拟于200932829日举行。鉴于 2008330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后,存在部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代表转所的情况,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推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因转所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该团体会员应当另行推举代表出席会议,并将推举的代表名单在接到会议通知后三日内以文件形式通知本会秘书处”。因此,请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对因转所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按代表条件另行推选,并于 20093121800前报市律协秘书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团体会员代表资格。

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深圳执业律师。

特此通知。

附:需要另行推举团体会员代表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1、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杜舒寒;

2、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鲍善军;

3、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王剑飞;

4、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李月;

5、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马晓南;

6、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姚朝武;

7、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蔡荣填;

8、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纪长钦;

9、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陈庆忠;

10、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张育彬;

11、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王艺桦;

12、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陈艳;

13、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阮湘安;

14、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熊志辉;

15、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崔玉祥。 

    联系人:柏丽红     88281715

邹岱玲     83025538

 

附:深圳市六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登记表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