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深圳市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评委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5年8月15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现转发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增补深圳市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的通知,请各律所、各律师认真传阅文件,并根据有关文件认真推选符合条件的律师进入评委库,以利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开展。
附一:深圳市司法局文件
附二: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附三:深圳市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现有人员名单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深圳市司法局文件
局律师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评委库委员人数应达到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人数的2—3倍的要求,深圳市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现有1 8名委员,未能达到省市的要求,拟增补1 5名评委(其中一、二级律师10名,三级律师5名)进入评委库,请组织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于2005午8月20日前,按照深圳市人事局滚人发【2005】37号文件的要求,将(《深圳市……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推荐表》填写并加盖举荐单位意见后连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送交局政治部1 912室。
局政治部
二0 0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二: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规范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增补、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委库增补委员条件及程序。
(一)评委库增补委员的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评委库委员人数应达到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人数的2—3倍,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评委通过抽签方式产生参加每年的评审工作。凡是评委库委员人数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评委库,都必须在每年评审前进行评委库委员的增补工作。
增补的评委库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4、进入中级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入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第一线。
增补后的评委库中,委员的年龄、职称、所属单位等构成比例,应符合《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新增补的委员必须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参加评审工作。
(二)关于评委库委员增补程序:
1、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通知有关单位推荐人选;
2、各推荐单位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报系统中(www.opic.sz.gov.cn/zg_home/)下载《深圳市 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推荐表》,填写并盖章后连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送相关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3、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初步遴选;
4、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评审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报送材料包括增补报告、《深圳市 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登记表》(网上录入传送并打印)及第2条所述材料。
5、增补人选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入评委库。
二、关于评委库委员调整条件和程序。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委库委员,应调整出评委库:
1、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2、调离原专业岗位;
3、退休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其他不能履行职责。
(二)调整评委库委员程序:
1、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每年评审工作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拟调整出评委库的委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2、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书面通知评委库委员所在单位。
附件三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