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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增加五届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 2007320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五届律协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定于 三月三十一日 召开。因部分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转所造成该所失去团体会员代表,经深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该所重新推选团体会员代表,原团体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同时决定对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新律师事务所增加团体会员代表资格。请各律师事务所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于 2007323日(星期五) 1800报律协秘书处,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团体会员代表资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律师代表要求:
   
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深圳执业律师。

   
经深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如受到训诫以上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若是团体会员代表将由该所重新推选新的团体会员代表,原团体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若是个人会员代表将自动丧失个人会员代表资格。

二、因转所需要变更团体会员代表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1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王玉龙
2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原团体会员代表杨新发
3
、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邝吉
4
、广东济诚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刘国林
5
、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连文刚
6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赵立仁
7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钱伯明
8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洪国安

三、自动丧失团体会员代表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1
、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申请注销,未参加2006年度年检注册,原团体会员代表曾超等,持无效律师执业证,自动丧失团体会员代表资格。
2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肖才元,现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并,自动丧失团体会员代表资格。

四、增加团体会员代表的律师事务所:(自20061月起至今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1
广东 君强律师事务所
2
、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
3
、广东万鼎律师事务所
4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5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6
、广东知和行律师事务所
7
、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
8
、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
9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10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11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
12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
13
、广东泽霖律师事务所
14
、广东友来律师事务所
15
、广东华儒律师事务所
16
、广东启隆律师事务所
17
、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
18
、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
19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0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21
、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
22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
23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24
、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
25
、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
26
、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柏丽红     88281715
       
邹岱玲     83025538

附:深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登记表.doc

深圳市律师协会
○○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