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
“法律援助纪念邮票”发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4年12月23日
各律师事务所:
为纪念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经国家邮政局批准,组织承办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纪念邮票的发行工作。为配合该邮票发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愿为原则进行捐资购票。各单位在汇款时,将寄送发票的详细地址和邮编告知广东省法律援助处,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处统一将发票寄回。其他相关事宜请与广东省法律援助处联系。
广东省联系方式: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5号4楼
邮编:510091
联系人:宋和平 吴蓉
电话:020-83505820 020-8350876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市童心路办事处
开户单位:省司法厅工会
帐号:02470218091001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司法部文件摘要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关于做好“法律援助纪念邮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司援字[2004]08号)
(摘要)
一、邮票价格:
每套邮票与邮资信封发行价为30元,单位购买“法律援助纪念邮票”可视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
二、优惠政策:
1、购买“法律援助纪念邮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国家准予在缴纳企事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购买法律援助纪念邮票或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将受到以下奖励:购买或捐赠10-30万元的单位(个人)将受到表彰;购买或捐赠30-50万元的单位可授予“维护司法公正贡献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匾牌;购买或捐赠50-100万元的单位授予“维护司法公正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邀请出席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表彰会,颁发证书、匾牌;购买或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请国家领导人颁奖授牌、合影留念;购买或捐赠在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请国家领导人举行专场授牌仪式。凡购买或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事迹将载入《中国法律援助发展史》。
3、对购买或捐赠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享受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专家委员会免费提供的咨询、论证法律服务,并可提供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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