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清远市律师协会第32号文件的通知
深圳律师协会2005年9月30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现将清远市律师协会第32号文件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借鉴,总结本所对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我会业务部。有关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及四个附件精神请查阅全国律管数据中心网(www.lawyer.org.cn)。
联系人:黄训 吴云
电 话:83025728 88281715
传 真:83025177
E-mail:szlx@szlawyers.com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清远市律师协会第32号文件
关于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和开展
律师业务档案检查的通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确保律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必须切实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律师业务档案制度。各律师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召开本所全体人员会议,重新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及四个附件精神(详见2002年7月或2003年7月省司法厅、省律协编印的律师管理工作手册第一集),按照要求,查漏补缺,尽快建立健全律师业务档案制度,落实档案立卷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开展律师业务档案检查。要求今年10月底以前,全市各律师所应结合“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和“专项整改活动”,把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11月底以前,由各地各律师所组织进行自查;12月底前由市律协组织人员对全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交叉检查。
三、各律师所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律协秘书处。交叉检查的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