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
“法律进社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6年5月22日
各区司法局、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落实《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规范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行为,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律师协会
关于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基础年”、“城市建设年”的决定,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深圳,市司法局决定组织实施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
第二条 目标任务:全市律师事务所应积极主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按照《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方案》的要求,于2006年8月31日前进驻全市所有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
第三条 领导机构:市司法局成立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统筹领导、监督协调工作;
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由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与结对服务社区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社区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律师事务所要求调整结对服务社区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社区所在地的区司法局申请。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作出调整,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律师事务所要求调整结对服务社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与社区于2006年3月29日前签定的法律服务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履行协议书情况等资料。
第五条 签订协议: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应由律师事务所与结对服务的社区、或与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与社区所在地司法所签订《“法律进社区”服务协议书》,双方按照服务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工作联系: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程、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典型案例等情况,及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属于业务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市律师协会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七条 业务指导: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事务所“法律进社区”工作业务指导,制订有关业务指引,对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理事、监事联系制度,各理事、监事对联系挂钩的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中的业务疑难问题,不断规范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
第八条 重点联系: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以及每位理事、监事应各自确定一个社区为重点联系单位,重点支持、指导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的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九条 绩效考核: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考核小组对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考核小组由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指标体系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另行制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市司法局根据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街道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结对服务社区和劳动服务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法律服务需求集中的区域设立长期便民服务点,但需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
便民服务点的设立条件和备案程序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5月10日开始实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