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
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6年3月14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办【2006】40号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各所,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深圳律师协会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
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分别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二○○六年第4期和二○○五年第1 8期公布。请各市司法局及时组织律师管理人员和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