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深圳市司法局“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若干内容的意见
深圳律师网2006年4月25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公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提升社会法律服务部门的公信力,深圳市司法局根据市第四次党代会部署和《深圳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下发了《深圳市司法局“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司[2006]67号),对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法律服务部门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阳光工程”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做了具体部署,现就落实市司法局文件精神相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思想,明确认识律师事务所“阳光工程”的必要性
律师一方面是自由职业者,通过自身的法律修养和相关知识为委托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队伍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服务为民,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律师事务所的“阳光工程”是展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成果,维护法治社会形象的重要内容,是律师这一职业的必然要求。
“阳光工程”是维护律师诚信体系,树立律师正面形象的必然要求。律师诚信体系的长效机制就是监督,通过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务的公示、公开,能使当事人明确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内容和标准,防止当事人因不明情况而对律师提出的过高要求,利于当事人监督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律师加强自律,维护律师诚信体系,保证社会对律师评价的客观性,有利于律师正面形象的树立。
“阳光工程”是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开拓律师法律业务的必然要求。律师事务所对于执业律师情况的公开,可以防止非执业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有利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也有利于当事人自觉抵制 “黑律师”,客观上能为律师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阳光工程”基本原则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特点,本次活动以倡导为主,部分公开、公示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必要公开内容。律师事务所公开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协的相关规定,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必要公开信息必须上墙公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检查考核,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三、律师事务所必要公示内容及考核方式
(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二) 律师执业纪律;
(三)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四)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必要公示项目由市律协统一制作,各项信息必须统一上墙公示,公示项目将纳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考核内容,规范化建设第一批挂牌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和律协联合组织人员专门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在规范化建设第一批挂牌律师事务所范围的,将在司法局与律协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过程中进行检查。
四、律师事务所自主公示内容及考核方式
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本所执业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律师工作职责,办案流程,法律服务内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利益冲突、投诉查处等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可以通过上墙公示、律师事务所网站等多种途径。市司法局和律协在检查过程中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对做的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的经验进行推广。
五、紧抓落实,确保律师事务所“阳光工程”长效性
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清楚认识到律师事务所“阳光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阳光工程”的落实不仅仅在于对相关制度和信息的公示,更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运作,律师的执业行为的透明化,建立执业律师诚信机制,提升律师整体形象和公信力,为此,我们将逐步建立以下相关制度,紧抓律师事务所“阳光工程”的落实工作:
一、市司法局、市律协督促、检查制度。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将把“阳光工程”纳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范畴,在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督促、检查各律师事务所“阳光工程”的落实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督查、落实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一名公开信息员专门负责本所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相关变更信息上报律协,并即时对本所的公示信息进行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不定时对信息员工作的进行督查。保证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公众监督评价、投诉制度。市司法局和律协将对律师事务所的公示内容和要求对社会公开,并面向全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和重视社会的评议,市司法局和律协根据社会的投诉情况,对律师事务所“阳光工程”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违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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