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深圳律师网2010年5月27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
经
一、关于第五条的修订: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设立满一年;
原规定:“设立满两年。”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删除原规定:“对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其设立满一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五名以上(包括本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二、关于第六条的修订:
第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
(二)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原规定:“连续在本市专职执业五年以上,或者连续在本市专职执业三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律师专职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愿意担
(五)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律师;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七)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三、其他补充修订:
(一)会长、副会长不再兼任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除构成成员以外,其他按照律协专门委员会架构运作。
本修订条款由市律协理事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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