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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诉讼实务”高级研讨班的函》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转发《关于举办“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诉讼实务”高级研讨班的函》,如有律师愿意参加此次研讨会,请按通知规定的方式自愿报名。

    联系人:赵蓓

  话:25595652

E-mail:szlx@szlawyers.com

附:《关于举办“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诉讼实务”高级研讨班的函》

 

深圳市律师协会

 

关于举办“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诉讼实务”

高级研讨班的函

各有关单位:

在经济全球化和人类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21世纪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与之相关的诉讼实务工作已成为推动和维护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诉讼实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有一批懂专业知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专业人才从事这项日显重要的工作。为了满足社会对这一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修部、北京燕京法商教育培训中心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诉讼实务高级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司法机关各相关部门人员、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部门相关人员;各法律院校相关专业部门人员;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律师、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法学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法律工作者;爱好此专业的社会其它行业人员等。

二、培训内容

1、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概论);

2、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简介;

3、专利保护及案例分析;

4、商标保护及案例分析;

5、版权保护及案例分析;

6、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

7、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案例分析。

三、培训方式

为了确保教学质量,本培训班将轮流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法院系统等单位的著名法学专家和资深法官以授课为主,并辅以相关难点做现场答疑的讨论交流型方式进行。

四、拟邀请部分主讲人

郑成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1995年被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促进协会推选为执行委员,是执行委员会中唯一的亚洲国家委员,1997年联选联任。

李顺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专家评审组成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学术顾问。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玉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北京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业秘密法及旅游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

唐广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副研究员、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

北京法院系统相关专业资深法官。

五、培训证书

学习结束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修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请学员学习时带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备办理培训证书)。

六、时间与地点

第一期    2004年3月26日 ——— 3月30日     

第二期    2004年4月16日 ——— 4月20日     

第三期    2004年4月25日 ——— 4月29日     

七、培训费用

每期培训费1800元/人,主要用于主讲人交通及授课、会议室租金、会务人员差旅、学员学习用具、通讯录、合影等费用。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食宿由会务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欢迎各单位联系有关人员集体报名,组织10人以上者,设领队一名协助会务工作,免领队1人培训费。

八、报名办法

本次研讨班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参加人员请填写报名表(附后),并邮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诉讼实务高级研讨班”会务筹备组收(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修部 邮编100720或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甲8号3号楼104室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  刘川 收 邮编:100039 )。收到报名表后,会务组将于开班前5天寄发报到通知,详告学习安排时间、地点及乘车路线等事项;也可通过传真、电话报名。会务组协助学员办理返程车、船、机票事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修部  北京燕京法商教育培训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18655 68214596 64059951

    真:010—68211641 84034812

联 系 人: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修部

北京燕京法商教育培训中心

 附:报名回执表(盖章处)

 

性别

 

单位名称与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含区号):                  传真:               联系人:

注:1、本表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制;  2、请加盖公章

                            二○○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