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党字(2008)05号
关于转发《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2008年度党风
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律所党支部:
现将《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200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工作意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律师协会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