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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处理律师所将律师代理费转存至律师个人账户时

被限制金额的问题的情况通报

深圳律师网2010326

 


各律师、各律师所:

日前,有部分律师呼吁协会出面协调解决部分银行在律师所将律师代理费转存至律师个人账户时,被限制转存金额等问题。

对此,维权委联合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专题进行理论研讨后,于 三月十七日 ,组成专责小组专程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单位进行了协调。现将协调情况通报如下:

专责小组成员先行走访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该处负责人表示: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直接从律师所账户上取现金是受限制的。但根据1988年9月8日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是可以从单位帐户转入个人帐户的。只要向银行提供了完税证明与相关凭证,律师的个人所得是可以从律师所账户转存到律师个人账户而不受金额限制的。建议转账金额受限制的律师所与其开户银行协商此事。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银行投诉。

随后,专责小组成员又赴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处反映上述情况。法律事务处相关人员称现人总行正在组织修订1988年9月8日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总行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意见征求稿》发到深圳中心支行后,将向市律协征求修改意见。

为此,协会建议:在目前的情况下,如开户银行限制律师所将律师代理费转存至律师个人账户的金额,律师所可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先与银行协商,并提供相关完税证明等。如协商不成,可向该银行的总行或人民银行投诉,也可向协会提出,由维权委出面协调。

特此通报。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一O年 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