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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司法部关于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能否继续担任合伙人

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能否继续担任合伙人问题的批复》(司复[2 0 0 6]2 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将该《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以及受处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律师执业证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登记(须详细列明停止执业的起止时间)。合伙人停止执业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充合伙人;三个月内未能补齐合伙人的,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该律师事务所应予解散。请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司法部关于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能否继续担任合伙人问题的批复》(司复[2 0 0 6]2 2号)


司法部关于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能否继续担任合伙人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具备合伙人资格的请示》(粤司[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及“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合伙人”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有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和条件。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停业期间不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条件。因此,对于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认定在停业期间不再具有担任合伙人的资格。同时,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合伙人在停止执业期满后三年内也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