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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上报2010

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11112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律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请各律师事务所上报2010年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现将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上报2010年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律师所按要求及时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成时间:请于2011128日前上报。

二、操作要求: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上报,在“用户登记”栏用“名字、密码”登陆——点击“业务管理”——点击“报表业务”——点击“新增”(选2010年年度) ——点击“填”并上填写相应数据——点击“暂存” ——点击“上报”。

三、注意事项

1、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如实填写,按时上报,防止虚报、漏报和不报的现象发生;

2、填写时,请认真阅读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须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上报2010年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公律科: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律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请于 2011128日前 2010年全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上报我处。

这次律师工作数据统计仍采用书面报表和网上报表一起上报的形式进行。各市在报送数据时既要上报书面报表,又要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报电子报表。

各市司法局律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认真阅读填报须知,如实填写,及时上报,防止虚报、漏报和不报的现象发生。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朱雪峰黄梅新;联系电话:020-86351132

附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须知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须知

 

1、请各市律师管理处(科)务必通知到每家律师事务所,所有数据必须是截至 20101231,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

2、因考虑到有些地市无法解决A3纸打印问题,所以网上报表业务没有设置直接的打印功能,而是设置了导出功能,请将已经填好并决定上报的报表导出存盘之后再打印。

3、各市上报的书面报表和通过平台上报的报表必须保持一致,报表必须经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签名后加盖司法局公章上报,否则省厅将作退回处理。

4、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只统计公职律师人数和法律援助律师人数和机构数量,即只填写“执业律师统计表”和“律师执业机构统计表”,其他项目不列入本次统计的范围。

5、执业律师统计表“律师类别”栏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是指社会律师中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人数,不包括甲4至甲7所列的四类律师人数,甲2至甲7的总和必须等于当地的律师总人数,即甲1(合计)。

6、执业律师统计表“文化程度”栏的甲8至甲14每个律师只能选取一项(例如某律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之后又读了硕士,那么该律师的文化程度就是硕士,就不填法律专业本科了);甲15是专门指外语的水平,即具有英语四级(或其他语种相当于英语四级)以上的律师人数,甲8至甲14的总和等于律师人数的总和,即甲1

7、律师执业机构统计表“组织形式”栏如果合伙所合伙人的人数不够3人的,请在甲2当中填写“ 1,甲3至甲6都填写“ 0;公职律师事务所、国资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统计为国资所。

8、律师辅助人员统计表“实习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的总和必须等于合计,即甲1;“文化程度”栏的甲4至甲10每个实习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只能选取一项,甲11是专门指外语的水平,即具有英语四级(或其他语种相当于英语四级)以上的律师人数,甲4至甲10的总和等于实习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人数的总和,即甲1

9、律师业务统计表(一)甲1、甲17 和甲26 的合计分别是指“法律顾问”、“民事诉讼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的合计,“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没有合计;“民事诉讼代理”的合计(即甲17)是甲18至甲23的总和,不包括甲2425

10、律师业务统计表(二)“提供法律援助情况”栏,律师事务所按本所实际办理情况填写,相应收费栏均填写“ 0;甲32“为公益事业捐款数”数量就填写实际的捐款数量,收费栏则填写“ 0;涉及到办理了相关事项业务没有收取费用的,都在相应的收费栏填写“ 0,例如甲28和甲31相对应的收费栏没有收费的应填写“ 0

11、各市在填报时遇到平台方面的技术问题,可直接打电话向电脑公司(020-86350257)找技术维护员梁工咨询;遇到有报表方面的疑问,可向我处综合组咨询(电话:020-86351132)。